三、开庭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过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审理中的调解
1.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在简易程序中,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除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的必要。
2.调解协议和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https://www.daowen.com)
(二)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说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完全放弃对当事人的指导义务,放弃自己的释明义务,特别是在当事人本人诉讼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简易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民诉解释》第268条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三)法庭调查和辩论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易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进行判决、裁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四)庭审笔录和卷宗材料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民诉解释》第26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4.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5.证据;6.询问当事人笔录;7.审理(包括调解)笔录;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9.送达和宣判笔录;10.执行情况;11.诉讼费收据;12.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