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上诉案件判决的基本类型
当事人针对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之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民事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将二审判决划分成为几种不同类型: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上诉之后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并没有错误,适用法律也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这就代表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成立。但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时可能也会存在一些瑕疵,但是这些瑕疵的存在并不会改变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会影响民事裁判的权威性。对此《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2.依法改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一审判决可能改判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改判;第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在查清后依法予以改判。对基本事实的理解,《民诉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错误与瑕疵不同,依法改判的前提是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或者出现错误,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错误,这种错误的存在会根本性地影响民事判决结果,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划分,因而必须在查清之后依法进行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审程序完结之后出现此判决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对于基本事实的理解,《民诉解释》第335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审法院对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很有可能会对民事判决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配置划分相关民事责任。因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话,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解,《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不论是遗漏当事人还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都有可能剥夺当事人参与诉讼与辩论的权利,而法院只有通过当事人充分辩论的过程才能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因而在出现遗漏当事人和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有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民事判决。
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仍然属于第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重审裁判的,还可以进行上诉。但是当事人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能否再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审判的效率,防止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形,及时实现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并维护其民事权益。(https://www.daowen.com)
4.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民诉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有很多,如仲裁,《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形,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应当由法院处理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助于当事人及时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起到监督下级法院的作用。
5.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专属管辖并不在应诉管辖制度的范围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而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时,应当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审理。
(二)上诉案件裁定的基本类型
当事人对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就可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二审判决的基本类型一样,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原裁定虽然有瑕疵,但是该瑕疵的存在并不会影响一审裁定的结果,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在纠正原裁定存在的瑕疵之后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出现错误或者适用法律出现错误的,为了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民事权益,作出公正的民事裁判,二审法院就可以裁定撤销或变更原裁定。同时《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裁定撤销原裁定,驳回起诉。《民诉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这里的裁判既包括判决,也包括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对于不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的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规范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