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程序中的撤回上诉

四、上诉程序中的撤回上诉

(一)撤回上诉的概念与条件

撤回上诉指的是在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审理民事案件,放弃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申请撤回上诉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第一,时间要件。申请撤回上诉必须是在二审判决宣告以前,二审判决一旦宣告并送达给当事人就发生终局效力,不允许当事人再行提起上诉,当然也不允许当事人撤回上诉,这也是保障司法权威的一种手段,也是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撤回上诉的权利;第二,主体要件。提起撤回上诉的主体只能是上诉人,不包括被上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第三,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条件。并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被撤回,对于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上诉是不应当准许被撤回的;第四,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撤回上诉。上诉人提起上诉,是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案件的审理权限也由一审法院移转到了二审法院,因而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也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并不是当事人提起撤回上诉,二审程序就必然终止,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否能被同意,还需要经过二审法院的审查。

但是,也存在上诉人未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将其拟制为撤回上诉的情形。如《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诉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第32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撤回上诉会发生一定的效力,上诉人撤回上诉,目的在于终止二审程序。因而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申请之后,二审法院便失去了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至于上诉人撤回上诉之后能否再提起上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外关于撤回上诉能否再提起上诉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第一,上诉撤回之后不允许上诉人再提起上诉;第二,撤回上诉之后可以再次上诉,但必须是在上诉期限未届满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应当作出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指导民事诉讼实践,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二)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区别

二审程序中的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申请撤回的主体不同。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而撤回上诉的主体是上诉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既可以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被判决承担权利与义务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因而撤回上诉的主体范围比撤回起诉的主体范围要更广泛。第二,撤回的效力不同。撤回起诉贯彻的是“一撤到底”的原则,即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以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失去效力;撤回上诉只是终结了二审程序的继续进行,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并没有造成影响。第三,能否再次提出请求不同。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与一审撤回起诉产生的后果不同,《民诉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程序原告撤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第2款规定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之后不允许再次起诉;而上诉人撤回上诉之后是否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目前理论和实务界通常认为撤回上诉之后不可以再次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