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此类案件的提起,须由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关利害关系人主要指被认定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被认定对象无近亲属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的人担任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申请人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与被认定对象的关系,被申请认定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和事实。同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二)管辖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被认定对象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收集证据材料,及时作出判决。

(三)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即应受理。受理后,要对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结论应在法庭上宣读。

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要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荣誉和社会影响,不宜公开审理,不允许群众旁听。审理中视情况需要,可为被申请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倘若被申请人健康状况允许,应传唤其到庭。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判决确认。在判决中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判决一经宣告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得上诉。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康复后,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撤销原判决和原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