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三、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一般而言,公民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可能性极小。但“极小的可能性”不等于绝对不可能。事实证明,下落不明的人被宣告死亡后,偶尔也有生还的情况发生。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法律应承认现实。法院应依法撤销原判决。其撤销程序和手续是:被宣告死亡人本人或原利害关系人(可不依顺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承认该公民生还的客观事实。新判决作出后,该公民仍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唯其因宣告死亡后,他的财产可能已经处理,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可能已经变更,补救的办法应视具体案情而定。若财产业已被继承或由某组织接受,则生还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尚存的退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等量补偿。若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如原配偶已另行组建新家庭,倘强行拆散新家维系旧家,显与法理冲突,故不宜主张。唯配偶得知原配偶生还,自愿解除新形成的婚姻关系,恢复同生还者的婚姻关系者应予主张。但须依法而行。

实践中,有的法院把以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为由而要求离婚的案件,作为宣告死亡案审理,以为一经宣告他方当事人死亡,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我们认为此种做法实属不当。因为当事人提起的案件性质属民事案件,有当事人双方。前已叙及,凡民事案件只能适用诉讼程序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如果外出一方已经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失去通讯联系杳无音讯,虽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者,可劝其配偶等待或提醒其提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程序,倘拒不愿提起这两种程序而坚持离婚的,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诉讼文书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即依法缺席判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