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效力的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种非讼程序,此种程序的设立有助于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原本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增设,使得调解协议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查通过之后可以被赋予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利于实现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节约司法资源。
(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缺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此程序便不能启动。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有助于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同时保障人民法院可以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3.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4.法院具有管辖权。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