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

二、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启动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而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若是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方式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供了必备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进一步地进行审查。

(二)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之后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双方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2.当事人请求确认的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司法确认的范畴;3.调解是否秉持着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调解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上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4.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文件证明,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等等。(https://www.daowen.com)

(三)裁定

1.裁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35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裁定撤回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3.裁定驳回申请。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4)违反自愿原则的;(5)内容不明确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裁定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救济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