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2026年01月23日
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民事执行管辖还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指的是对于一个民事执行案件,两个以上的民事机构都有权受理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管辖。而选择管辖指的是对于两个以上的民事执行机构对同一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执行机构申请民事执行。
《执行规定》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先交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解释》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