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定管辖

四、裁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的是民事执行机构之间对于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该民事案件的民事执行机关的管辖。《执行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有利于及时确定受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执行机构,保障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加强民事执行制度的可操作性并维护执行机关的权威性。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因而,民事执行机构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时,受理民事执行案件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此时也可以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去管辖。

(二)提级执行

提级执行指的是本应由下一级法院受理和执行的民事案件,在特殊情形下,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提级管辖又分为两种情况: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来受理和执行,从而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形下决定审理和执行应当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提级执行主要有两种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此种情形的提级执行只能是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出,而不能是其他级别的法院。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由本院进行执行。而针对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理解,《执行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