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辖权异议

五、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对于受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民事执行机构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没有管辖权,执行机构自然无权受理民事执行案件,更不得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一样,当事人有权针对民事执行机构是否有权受理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当事人应有的和必须保障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