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此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继续执行的情形有两种:1.被执行人现时没有清偿能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强制性执行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以清偿债权人,但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在被执行人之后有可供履行的财产之后仍应当清偿债权人。2.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种情形是因为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有隐匿财产情况的出现,导致民事执行机关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时,当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继续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