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保障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事执行机构对于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部分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有:1.保障民事工作的顺利进行,以防被执行人出境之后不方便对其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2.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从而使被执行人感到不便,以促使义务人尽快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可以通过降低被执行人的信誉从而影响被执行人的经济等活动,通过此措施可以间接地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