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指的是当义务人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民事执行机构申请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申请执行是民事执行程序开始的最主要的方式,也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表现。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在法定期间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有时很可能会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才向民事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交相应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https://www.daowen.com)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如果申请执行人向民事执行机构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的及时和顺利实现,如果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民事机构逾期未采取一定的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有救济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