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指的是债务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以由审判员直接移送给民事执行机构去执行。移送执行是申请执行的一种补充方式,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移送执行进行具体的规定。《执行规定》第19条对移送执行的对象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五)移送执行的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民事执行机构受理了民事执行案件,但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本地,而是在外地,民事执行机构不便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时,为了及时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提高当事人对民事执行机构的信任感,执行机构可以委托执行。(https://www.daowen.com)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