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的执行救济

二、程序性的执行救济

(一)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指的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而向执行法院提出请求予以纠正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

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指的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利害关系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民事执行行为会对其民事权益产生影响的主体。《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5条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2.提交的材料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3.提出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4.异议的受理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若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5.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异议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异议的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二)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指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够的排斥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从而向民事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停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提出主体

案外人异议的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

2.异议的时间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3.异议的审查

(1)审查内容。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第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第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第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审查标准。第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第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第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第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第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4.异议的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三)分配方案异议

分配方案异议,指的是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债权人、被执行人对民事执行机构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纠正的申请。[1]《民诉解释》第511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