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执行中止

一、民事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导致民事执行工作暂停执行,待特殊原因消失之后,民事执行机构再继续强制执行。一旦决定执行中止,执行机构就不能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并只能维持执行工作的现状。执行中止会延误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时间,降低民事执行工作的效率,因而民事执行机构决定中止执行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在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时,才可以决定进行执行中止。

(一)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而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https://www.daowen.com)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二)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消失之后,为了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保证民事执行工作的效率,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原来的执行工作,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从而迫使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人去履行义务。《执行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