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性的执行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实体性的执行救济主要有三种: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指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够的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前置要件。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有一定的前提要件,就是案外人首先向民事执行机构提出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的,案外人才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2.时间要件。案外人在驳回案外人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3.提出条件。《民诉解释》第305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4.诉讼地位的确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5.效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6.审理。在案外人异议执行之诉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外人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7.裁判结果。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许可执行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指的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就中止执行的标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
1.提出条件。《民诉解释》第30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诉讼地位的确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3.审理。在许可执行之诉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裁判结果。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指的是提出分配方案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为不同意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反对意见而提起的,对其异议理由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以确定是否修改分配方案的请求。[2]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