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监督职责,加强立法监督
2026年01月15日
(二)厘清监督职责,加强立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对国有资产监管的第一个层次就是人大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的监管理应由地方人大主导。人大作为立法主体,并不需要对所有监管工作“大包大揽”,其最核心工作之一是制定国有资产监督法规,例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国企改革相关法规,明确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监管界限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了“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企业”的三层管理模式,力求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此次改革涉及国有企业从“企业制度”向“公司制度”的转轨,其中隶属关系转变、监管制度转变等一系列变化都需要人大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明确和监管,保证改革顺利进行。除立法之外,人大应通过监督本级政府行为和听取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的形式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监督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行为,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或越位,帮助政府早日摆脱国有企业“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顽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