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划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宪法》总纲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宪法》总纲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简称“政区”,指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历史传统、民族分布、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行政区划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三级编制单位来划分。随着社会发展,区划体制也有变动,20世纪末开始出现地级行政单位,形成实际的四级区划体制。全国行政区划也屡有变动,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实行由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制。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