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110.如何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https://www.daowen.com)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地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方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