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含义是什么?两者是什么关系?
答:(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在我国制宪史上首次见于1982年宪法。《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及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②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③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基层政权的含义。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该非确定性宪法规范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纳入了宪法调整的范围。
基层政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宪法中首次见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又继续沿用。“政权”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体。基层政权是相对于其他层次或级别的政权而言,因此基层政权中的“基层”应该同行政区划联系起来,它指的是国家最低的一级行政区划,在城市中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在农村则指乡级行政区划。基层政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依法在基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的统一体。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的统一体;在农村,它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https://www.daowen.com)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现居民(村民)自治过程中与基层政权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和同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可从两者的性质、职权和任务中考察。一方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可以依法参加与有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如协助直接选举、帮助代表联系选民等;可以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另一方面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实施;要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监督基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权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主要有两点:第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第二,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在于: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②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③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④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