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生物安全法规框架
2026年02月11日
(二)欧盟的生物
安全法规框架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将生物科学技术纳入国内法治框架的地区之一。20世纪80年代末,欧盟就建立了生物技术法规框架,并且早期欧盟的生物安全立法就将基因工程等生物试剂开发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及生物科技产品的法规包含在内。2003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转基因食品立法:《转基因食品及饲料管理条例》(1829/2003/EC)和《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管理条例》(1829/2003/EC)。欧盟各成员国根据这些条例,结合本国生物安全策略的不同要求,具体制定本国相关法律。
以英国为例,英国政府对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规定体现出其对生物安全问题的重视,英国陆续制定了《转基因生物的封闭使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释放和市场化管理条例》《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管理条例》。2018年7月,为保护本国及其利益免受重大生物安全风险的影响,英国发布《英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2019年7月,英国国家安全战略联合委员会发起主题为“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为传染病和生物武器威胁做好准备”的调研活动,以评估政府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工作情况,协调完善政府处理生物安全威胁的方案。《英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首次将整个英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及其利益免受重大生物风险损害而开展的工作结合在一起,明确了英国将如何在现有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减轻和应对风险以及利用机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