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

(二)原因分析

“在法律视角下,公司股权结构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属于公司基本法律关系范畴。”[2]股权结构不仅仅影响股东会治理,在企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会产生作用力。通过统计60家浙江省民营上市公司数据,我们发现在该问题上,浙江省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浙江民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的经营绩效之间呈明显正相关[3],我们往往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偏高时,必然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其他大股东也缺少做出决策所需的公司相关内部信息,但事实上浙江省的民营上市公司90%以上采用家族式经营模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往往可以减少控制人作出有损于自己整个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有更大的动力为公司谋利益,反而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绩效水平。“一股独大”属于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类似于经济法中“垄断”的概念,此种结构不必然损害企业治理,该情况下企业的决策成本低、效率高。损害企业治理的情形其实是大股东滥用优势股权地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解决股东会层面企业治理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