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方案

(三)解决方案

针对“一股独大”,具体解决方案是限制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一方面是要增加股权制衡度。股权制衡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的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完全控制公司决策,达到大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有效监督的股权模式。将股权制衡量化就是股权制衡度,即第二大股东到第十大股东的持股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之比。通过数据统计,本文发现浙江省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整体水平并不高,这与普遍的家族式治理相关。虽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有利于公司绩效,但只有不断完善股权制衡,提升股权制衡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上市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是要让中小股东手中有限的股权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一,以上市为目标的民营企业应当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确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有助于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当选董事、监事,在企业的决策执行以及监督层面限制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第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八十条的建议,股东大会应当在召集、选举表决等诸环节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并不仅仅是公司治理的装饰和时代特征的体现,而是实质性影响企业治理相关方利益的因素。”[4]更多的中小股东,更方便地参与企业决策,让企业决定重要事项的权利在全体股东的参与下运行。允许中小股东手中的股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促进股权公平,从而限制民营上市公司因“一股独大”而产生的大股东利益输送等自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