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分析

(二)原因分析

董事不仅仅代表企业进行决策、执行事务,同时也是自然人,具有双重身份;企业的利益并不全部属于董事,而个人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自然人层面的董事,因此企业董事具有将企业利益转移为个人利益的驱动力,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事前制衡与事后救济。我国设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5],目前浙江省民营上市公司已经普遍采用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超过了1/3,最高甚至达到了2/3[6],说明浙江省民营上市公司已经意识到主动提高独立董事比例的重要性。独立董事一般是企业的外部人士,他们承担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义务,但由于并无实质性利益关系,因此需要健全的机制去调动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积极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