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引出

(一)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引出

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业之峰诺华公司”)与北海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市业之峰公司”)就“业之峰”商标专用权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经事实调查,业之峰诺华公司于2002年2月7日成功注册“业之峰”商标,商标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1711572号“业之峰”商标的有效期自2002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7日,核准后续展有效期从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该商标又于2015年1月被认定为第37类“室内装潢”类的驰名商标。北海市业之峰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业之峰”作为字号,于2015年2月2日成功注册并成立,并且从事室内装修装饰行业。不仅如此,其在未经业之峰诺华公司任何许可之下,使用与业之峰诺华公司完全相同的宣传语。相似的商号、相同的标语使消费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由此业之峰诺华公司和北海业之峰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https://www.daowen.com)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认定,北海市业之峰公司侵害了业之峰诺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北海市业之峰公司使用“业之峰”字样的行为被认定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对第1711572号商标造成侵害。其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北海市业之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北海市业之峰公司意图借助“业之峰”商标的高知名度以及业之峰诺华公司在装饰装潢行业的良好口碑和影响力来为自己的产品打通市场,获取巨大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标的专用权,影响了企业的信誉,还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秩序,构成了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定北海市业之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公开表明对原告的致歉。该判决结果对北海市业之峰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的警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