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的类型
2026年02月11日
(二)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的类型
权利冲突并不是侵权行为,而是两个作用在同一客体上的主体的不同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发生了抵触,在某些利益方面有重叠。权利冲突的前提是这两个主体的权利必然是通过正当程序获得的,是经过法律允许的,是合法的。之所以一个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妨碍到了另一个合法权利主体的行使,部分是因为法律对于两者的界限划分并不是很明确。(https://www.daowen.com)
商号和商标两者间虽冲突不断,但其主要表现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在之前就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抢先登记了相同的或者相类似的企业商号。其中的在先商标也分为两种,分别是普通的商标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又分未注册的和已经注册的。另一种是在之前就已经成功登记的企业商号被抢先注册了相同的或者相类似的商标。这种分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使用在与在先登记的商号相类似的产品上,以及在后注册的商标使用在与在先登记的商号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不同的商标权人和商号权人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使大众消费者对于其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误会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并在这种错误的引导下,买下产品或者接受服务。这就使得两者产生了权利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