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对失当行政行为监控与救济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服务型政府与管制型政府最大的区别在于管理理念不同。前者“以人为本,以追求公民的最大福祉为宗旨”,后者“以权力为本,以追求政权稳固和社会、经济有序、有效运作的秩序为宗旨”;[21]由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服务行政的积极特性,服务行政与秩序行政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即法律保留原则对二者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在服务行政领域,更多地要适用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即“在规制方式、程序上,往往会采取相对人参与和与相对人协商、合作的方式、程序,特别强调比例原则,能采用柔性或强制性较轻的规制手段解决问题、达到目的的,尽量不采用高权的、高强制性的规制手段”。[22]这样,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与内容契合了良好行政的标准与要求。服务行政更多地涉及合理性问题,而非合法性问题。对失当行政行为进行监控与救济,无疑有利于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