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失当
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实现救济需要或者可能经过的程序。救济方式则指经历过这些程序之后采取的补救手段,或者说结果。这种结果可能包含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对当事人权利的补救等内容。之所以使用方式一词,既基于语义的分析,也基于现行法的规定。这里的方式与《民法通则》在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时使用了的“方式”一词意思相同。《民法通则》使用“方式”表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我们对行政救济的研究继续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意义上使用该词。而前述“途径”,表示需要经过哪些“途”,可能走过哪些“径”,方能够追究责任,实现救济。
行政救济的方式是指实施救济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救济方式的应用应当以将损害回复到未受损害时的情形为目的。从救济的方式上,可以将行政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救济方式和实体上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