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的组成

一、申诉专员的组成

各国各地申诉专员的组成虽各有不同,但同大异小。一般都独立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所以叫做专员)。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申诉专员对议会负责,如瑞典、丹麦、芬兰、挪威、英国的申诉专员制度;瑞典宪法规定,申诉专员由国会两院议员共同推选产生,任期4年,得连选连任,唯国会有权在任期内罢免之。有的地区法律规定,申诉专员对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地区行政长官负责,如中国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法国规定,申诉专员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除由总统提出,经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首席院长、审计院首席院长一致同意,确有障碍,不能执行职务外,不能提前解除职务;经费开支只受审计院的审查,不受一般的财务监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