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行使职权的程序

四、申诉专员行使职权的程序

具体程序上,各国规定对于受理申诉过程中是否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当事人是直接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还是需由议员转介等方面有一些差别。但总的来说大同小异,如其地位都独立于行政机关;受理案件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申诉,但也可展开直接调查;受理的事项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失当行为;特别是对投诉只享有调查、建议等权力而不能作出决定等。

一般来说,申诉专员受理投诉后主要是进行调查,得出投诉是成立还是不成立的结论,并根据调查结论提出建议。(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当事人是否能够直接向申诉专员投诉,各国各地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就目前我们所获得的资料而言,没有看到瑞典等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需要议员转介的规定,但英国、法国,向申诉专员投诉需要经过议员转交。[23]紧随英国立法的香港地区却在1994年将间接申诉制度通过立法改为了直接申诉制度,即当事人不需要经立法局议员转介而直接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20世纪90年代建立的申诉专员制度一般都没有规定向申诉专员投诉需由立法机关议员转交的规定,如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法、韩国的申诉专员制度等。应该说,将间接申诉制度改为直接申诉制度,方便当事人的投诉,是一种进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