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产生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2026年03月18日
二、申诉专员产生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国家申诉专员产生的法律依据
1.《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6]第91a条规定:(1)国民议会应当选举申诉专员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2)申诉专员的权力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150条第3款规定:“申诉专员如果认为某项法律违宪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侵犯,可以提请宪法法院审查。”
2.《申诉专员法》,2003年5月23日国家公报第4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实施。
3.《申诉专员组织和活动条例》,2005年5月31日国家公报第45号公布。(https://www.daowen.com)
(二)地方申诉专员产生的法律依据
1.《地方自治和地方管理法》[7]第21a条规定:(1)市议会可以选举一名市申诉专员。(2)市申诉专员旨在提升地方自治机关和地方管理部门尊重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程度。(3)市申诉专员的组织和活动遵守市议会制定的规则。(4)市申诉专员的选举和免职应由全体市议会议员的2/3多数通过。
2.《市申诉专员组织和活动示范规则》。该规则由民主研究中心、2000联盟、保加利亚共和国地方国民联盟、地方政府改革基金会、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的地方能动和政府公开能动计划、索菲亚市市申诉专员、拉兹格勒市向公民开放计划的专家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仅具有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