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立陶宛 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法律依据

立陶宛在1992年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立陶宛共和国宪法》,[6]在宪法第四章第73条对议会申诉专员制度作出了规定,议会相关责任人可以对公民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官员(法官除外)滥用职权、官僚作风等事项的投诉进行调查。该议会责任人的权力由专门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必要,议会将建立其他类型的申诉机构,该机构的组织和设置由法律规定。这为议会申诉专员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4年1月,立陶宛总统签署《立陶宛共和国议会行政申诉专员法》(以下简称《议会申诉专员法》),该法对议会行政申诉专员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12月8日,立陶宛正式成立议会行政申诉专员公署。1998年12月,立陶宛第二部《议会申诉专员法》正式生效。该法将军队系统纳入了议会行政申诉专员的监督范围,同时,对申诉专员行使职权的条件和程序加以修改和完善。2004年11月,立陶宛对1998年《议会申诉专员法》进行修改。该法将议会行政申诉专员的任期延长了1年,扩大了议会行政申诉专员的调查范围,强化了议会行政申诉专员所提出的建议的强制效力。现行议会申诉专员法是于2010年5月修订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