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申诉专员的任职规定
2026年03月18日
二、议会申诉专员的任职规定
议会申诉专员首先应该是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其以保护人权与自由为宗旨,调查申诉人提起的关于滥用职权和官僚主义的申诉,以提升公共管理质量。《议会申诉专员法》对申诉专员的任职资格规定非常简明,即道德品格高尚,且具有规定的法学专业教育以及从业背景的每一个立陶宛共和国公民均可。在议会任命的2位申诉专员中,1位负责对国家中央机关官员活动的调查,1位负责对地方机关官员活动的调查。在任职之前,被任命为申诉专员者应该向立陶宛国家宣誓效忠,誓词格式固定并在宣誓后保存于议会。
1994年,《议会申诉专员法》将申诉专员的任期定为4年,2004年11月,立陶宛对《议会申诉专员法》进行修订,将其任期延长至5年。该任期可以因任职期满、辞职、死亡、被法院判决确认有罪、超过半数议员作出不信任投票而终止。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时间连续超过120天,或者在其任职期间的最后12个月内累计超过140天(所患疾病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在较长期间内保持任职的除外),或经过医学委员会或者残疾鉴定委员会鉴定已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也会被终止。(https://www.daowen.com)
该法还对议会申诉专员重复从业作出禁止性规定,即申诉专员不得再由其他的国家或者地方组织和机构另行任命或者选举,不得受雇于私法组织。议会申诉专员不得接受除工资外的任何其他薪酬。在高校或者科研及培训机构所获劳酬以及创造性成果劳酬除外。
议会申诉专员法对申诉专员的薪金、社保和假期等福利保障作出明确规定。这些福利待遇都远远高于普通的行政工作人员,从而对申诉专员的独立性和社会地位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