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失当行政行为的独特救济方式
2026年03月18日
二、应对失当
行政行为的独特救济方式
与世界上大多数申诉专员一样,香港申诉专员无权在调查结束以后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不能对政府部门、有关公营机构及公职人员的行政失当行为进行直接的处理,而只享有提出建议以及将调查报告公开的权力。但对申诉专员这一制度作出分析,我们发现,申诉专员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甚为积极的作用,是由于,一方面,申诉专员对于落实其所作建议并非全无办法。虽然申诉专员所作的建议和调查报告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申诉专员可以将调查结论向社会公开以及呈交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申诉专员提交年报后,政府应在3个月内向立法局作出政府复文,这无疑都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申诉专员制度是适应对行政失当行为进行救济和监督的一种法定途径。普通法传统的行政救济方式难以对行政失当行为实施有效的救济和监督。申诉专员制度所采用的通过独立调查得出结论而将结论以建议、报告的方式作出等灵活、务实的方法,在讲求公正、廉洁和效率的政府架构中,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在香港的申诉专员看来,申诉专员的实质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判断是非。申诉专员公署的有关文献、资料中多次提及:“本人进行调查工作,目的并不是要找出罪魁祸首,而是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及衡量有关机构的行政程序是否公平,从而向其提供独立意见”。[13]“申诉专员的处事原则是设法解决问题,而不是着意挑剔责难”。[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