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主要目的,但涉及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从立法目的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主要表述的是监督行政行为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容。而行政复议法第1条则明确涉及不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处理方式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因此,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均有一定的救济失当行政行为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