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制度的考察与分析
信访是指公民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制度最初起源于战争年代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基于军民鱼水情的融洽关系,老百姓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乐于到政府机关走访,反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信访继续发挥着其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和意见的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关于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处理制度,没有其他的行政救济制度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实施救济,因而信访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起到了行政救济制度的作用。信访作为一种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简便易行的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经过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深受群众欢迎和深为群众所接受的做法、程序。今天,信访制度已经深入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都设有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人负责信访工作。人民群众对几乎所有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都可以信访,上至中央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下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与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甚至所在单位领导的违法行为,都可以信访。
就行政领域而言,我国的信访制度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的重要手段,一直发挥着抒发民情,消除民怨,改善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行政救济与监督行政制度的作用。从其性质上说,信访制度既是行政救济制度,又是监督行政制度,但更主要的是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因为信访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权益,从历史发展看,信访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弥补投诉途径的欠缺和保障体系之不足。
对信访制度现状的考察和分析则应当分为两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一方面,随着我国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体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和日益完善,信访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已发生重要的变化,其在整个行政救济和监督行政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已日渐衰退。由于现有的关于信访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信访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立法的着眼点在于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活动,而不是提供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因此,信访在发挥行政救济途径上的作用有限。
另一方面,从信访制度的特点上看,信访受理的事项虽然广泛,但信访工作机构所有效解决的事项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当、失职行政行为,而这正是我国现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所难以覆盖到的救济对象。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在信访工作机构工作过程中,公众已经形成一种对其投诉的倾向和习惯,故而如果有恰当的立法,如借鉴申诉专员制度,信访这种久已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将会焕发新的活力。从整个救济制度的设置上构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对失当、失职行政行为实施救济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