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机构的地位——相对独立

二、信访机构的地位——相对独立

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都要求处理纠纷的机构地位独立,尽管不同的解决制度对独立的程度要求可以不一样。这是纠纷解决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要求所决定的。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申诉专员隶属于议会,实行议会专员制度,专员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因此,独立于行政机关。少数国家或地区的申诉专员属于行政系统,但在行政系统内部相对独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申诉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属于行政系统,但在行政系统内部还是相对独立的,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的信访机构地位不明。由于信访工作的目的、对象、性质不明确,因此,信访机构的地位也不明确。如果将信访机构定位为群工部门,作为党的机构设在党内或者作为政府内设机构也无不可。但如果将其作为纠纷处理机构,则应当设立于党的机构系统之外。如果将其界定为行政救济制度,则其虽然亦可设置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但是在行政系统内部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但如果将其界定为不仅救济不当行政,也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欠缺效率与效用的行为进行监控,则需要更多地借鉴议会专员制度的做法,可在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下设立这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