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定位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行政监察就是监察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检查。《行政监察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揭示了行政监察的目的。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行政监察的目的就是通过履行监察行政的职能,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其中,保证政令畅通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目的。
“政令”是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的总称。行政机关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也是人民政府的各项决定、命令的执行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认真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命令,才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命令能够加以落实。严格的行政纪律、完善的廉政制度、良好的行政管理和高效的行政效率是“政令”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内容。无论是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还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都是“保证政令畅通”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予以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发现行政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维护和严肃行政纪律,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廉政、勤政制度,从而保证政令畅通。(https://www.daowen.com)
行政监察的基本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命令的贯彻落实,这一基本目的揭示了行政监察工作的实质,即行政监察制度不是独立于国家和政府之外的一项制度,而是一项处于国家和政府工作之中的、为国家和政府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命令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后盾的制度。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命令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国家的立法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工作重心,这就使得为其提供保障和后盾的行政监察工作也随之带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如在20世纪50年代前期,根据当时的政策、法令,监察机关主要对消极怠工、阳奉阴违、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行为进行纠举与提出惩戒意见,巩固“三反”运动成果,以适应即将到来的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4]20世纪80年代监察机关重新组建后,根据当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对在涉外经济交往中的受贿、贪污和出卖经济情报等行为,基层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奢侈浪费、肆意挥霍等行为,以及在“全民经商”浪潮中钻“双轨制”价格空子的“官倒”行为进行集中查处。20世纪90年代初,监察机关则集中查处了一批有分量、有影响、引起震动的贪污、受贿大案要案,在社会上产生巨大震动。[5]进入21世纪以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行为,成为行政监察工作查处的重点。在当前,监察机关的中心任务是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进行监督执纪和查办案件,“老虎”、“苍蝇”一起打。由此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行政监察机关都是从自己的职责出发,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使监察工作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