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制度对失当行政行为救济的特点

第三节  行政监察制度对失当行政行为救济的特点

监督制度与救济制度在本质上有着根本区别,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项制度的监督功能与救济功能也有着一定程度的重叠性和相通性,没有监督功能的救济制度是不存在的,没有救济功能的监督制度也是不完善的。作为行政监督制度的行政监察制度,尽管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对违纪行为造成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予以弥补,但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特点,使得行政监察工作带有了一定的行政救济色彩。行政相对人的举报给行政监察机关发现违纪行为提供了大量的线索,使大量的行政违纪行为被监察机关发现并予以追究,监察结果在客观上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违纪行为受到的损害予以了一定程度的补救。因此,尽管行政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救济相对人而是为了监督行政违纪行为,但从行政监察制度实施的社会效果看,行政监察制度在救济相对人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其他失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相比,行政监察制度在失当行政行为救济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