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失当行政行为救济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失当行政行为救济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同时,《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2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纲要》规定,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是“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根据行政法理和《纲要》要求,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两类。对这两类行政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均建立了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机制,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是否基本实现的一个重要衡量因素,是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

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是以司法审查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而由于权力配置与分工不同,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主要集中于合法性审查方面,对于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一般不予审查。但违反合理性原则的不当行政行为亦会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本章将就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救济失当行政行为问题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