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失当行政行为救济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失当行政行为救济

《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为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不同权力的性质和分工不同,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范围和强度受到限制,这是行政诉讼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救济失当行政行为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