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概述
2026年03月18日
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概述
所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失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3]很多地方制定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地方性立法,如《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2010年,政府规章)、《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2010年,政府规章)、《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2008年,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具有《宪法》依据,是宪法申诉控告权的具体化。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条规定是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宪法依据,也是接受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必须对投诉予以处理,并给予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对人赔偿的宪法依据。当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信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均以《宪法》第41条为依据,均是宪法申诉控告权的具体化。但由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信访等制度各自具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及处理程序,使得他们在提供申诉控告的事项范围上具有局限性,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适用范围则非常广泛,几乎涉及行政执法所有领域和所有事项中的违法或失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