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的性质

二、 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的性质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上,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启动方式上,该制度是经相对人投诉、举报而启动的一种制度。相对人投诉后,行政机关经审查应当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在投诉事项的办理程序上,有些地方规定了投诉人参与程序的权利,如《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第15条。处理结果上,受理机构(一般为法制机构)有权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行政执法主体限期自行纠正,行政执法主体逾期不纠正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自行纠正,如《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第13条。处理结果的告知上,有些地方规定: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投诉的处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如《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上,有些地方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决定作出机关提出申诉,如《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第21条。由此可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