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5 破产清算

7.3.5 破产清算

公司如果经营不善,有可能会面临解散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因下列原因解散: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上述第①、②、④、⑤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公司清算可按清算程序不同,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清偿、终结的程序进行。非破产清算按照清算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进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