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 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企业都有责任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减少劳动纠纷,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
1.劳动者就业管理
在劳动者就业管理方面,《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条规定严格定义了劳动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用人单位要保证招聘的公平,劳动者也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年龄、工作经验、身体状况、与原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等。只有建立严格的入职审查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所带来的诸如无法胜任工作、以欺诈手段入职,或是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等风险隐患。
2.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疏忽大意,或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有可能造成用工成本的增加以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所以,企业必须完善自身的用工手续,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3.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对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将上述必备条款纳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