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4 财会制度

7.3.4 财会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有时简称“财会制度”,具体是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公司开办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即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

1.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公司的会计报表(或会计表册)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它不仅是公司经营者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债权人了解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国的会计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收益分配制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公司的利益分配,就是将公司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与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保证公司长远稳定发展息息相关。

利润分配通常表现为股利分配,股利分配的形式包括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股利四种。

现金股利,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最常见的方式。公司选择发放现金股利除了要有足够的留存收益外,还要有足够的现金,而现金充足与否往往会成为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企业营运资金和现金较多,而又不需要追加投资的情况下,采用现金股利有利于改善企业长短期资金结构,有利于股东取得现金收入和增强投资能力。但在企业营运资金和现金较少,而又需要追加投资的情况下,发放现金股利将会增加企业的财务压力,导致企业偿债能力下降。

财产股利,是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支付的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财产股利的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被采用。

负债股利,是以负债方式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有时也以发放公司债券的方式支付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实际上是现金股利的替代,但这两种股利支付形式在我国公司实务中很少使用。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我国实务中通常也称其为“红股”。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企业,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而只是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和资本公积。但股票股利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它不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的构成。采用股票股利可以避免由于采用现金分配股利而导致企业支付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加大的缺点,当企业现金紧缺时,发放股票股利可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从而维护企业的市场形象。同时,股票股利可避免发放现金股利后再筹集资本所发生的筹资费用,可增加企业股票的发行量和流动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但发放股票股利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企业现金短缺的象征,从而导致企业股票价格下跌。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关于利润分配顺序,《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因此,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依次是纳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股东股利。

3.财会制度的法律意义

《公司法》对公司财会制度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方面的一些具体内容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专门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各类公司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其公司内部各项财会制度,这样做有以下几点积极的意义或作用。

第一,可以保障公司股东利益。通过统一规则的财会制度,可使股东及时掌握公司的财会制度,并使股东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自己的投资境况和权益,以便对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业实务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建立健全统一的公司财会制度,以便债权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集体利益。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比一般企业的社会经济影响大得多,为维护其稳定、健康地发展,进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公司的公积金提存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为防止公司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职工经济利益,对公积金作出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第四,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公司财会制度的规范化和公开化,可使社会各方面都能方便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对于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公司,可以起到吸收社会投资的作用。

第五,有利于政府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依其职责负有在法定范围内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义务,以维持社会交易的安全。而这一职责的有效行使也有利于规范的公司内部财会制度的建立与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