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服务做虚假表示、说明或者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使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虚假交易生成不真实的销量数据、用户好评的“刷单炒信”,会对消费者的购物决策产生严重误导,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性为虚假商业宣传。
(1)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进行存在下列情形的有奖销售: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3)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同时,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