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 药品经营者遵循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

4.4.4 药品经营者遵循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

1)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2)报告销售情况和价格情况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及时发布药物相关信息,将不同类型的药品价格进行归类公示,让公众进行筛选。

3)销售中禁止不正当获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拓展知识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

药品价格有三种管理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经历了三个阶段:①国家计划,统一定价;②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③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原国家计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多次发文,加强和规范药品价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