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概述

8.4.1 概述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等严重事件的发生,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该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定义、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做好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中毒等严重事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0月14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的监督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卫生部于2008年7月21日发布《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该通知决定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并对进一步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